复旦教授观点|宜家“夺命柜”的“商业伦理命门”

2017年11月30日16:34

  近日,瑞典家具零售商宜家宣布,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1730万个马尔姆抽屉柜。但本次召回不包括中国,多款马尔姆问题抽屉柜仍在继续销售。今年5月,一名2岁幼童因衣柜翻倒而丧命,这已是该衣柜引起的第8起儿童死亡案例。

  “在企业经营中,如何理解法律(制度)和伦理的关系问题,企业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是否只要遵守法律就足够了?在明知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借口因为法律制度没有规定而任性?”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苏勇教授曾在去年宜家“夺命柜”召回事件后,于“上观新闻”发表过一篇观点文章,今日再读,对我们仍有启发。

  近日,发酵已久的瑞典宜家家居的“夺命柜子”事件,终于有了一个结局: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后,宜家提交了召回计划,决定从2016年7月12日起,在中国市场上召回1999年至2016年期间销售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涉及近50个品牌、超过260个货号,受影响的产品数量共计约160多万件。在此之前,宜家因已经在北美地区召回同类产品而在中国迟迟没有召回而受到公众舆论强烈谴责,而宜家方面辩称,之所以未召回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产品符合中国标准,所以并非地区歧视。

  1998年,瑞典的宜家公司首次进入中国,在上海徐汇区开出第一家商场。很快,宜家以其简洁明快的北欧风格产品和独具特色的经营方式,受到中国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群的欢迎,宜家商场中常常人头攒动,销售额也不断拉升,以致于中国成为宜家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区域。

  平心而论,宜家的经营确实有其特点,例如床椅等家具可以任意躺卧的体验式营销,商场中大规模平价餐饮的拉动人气,颇具设计感的多样化家居对温馨氛围的营造等等,无不体现出宜家在经营中顾客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正因为如此,宜家此次对于在中国市场上召回缺陷产品的暧昧态度,实在让人大跌眼镜,甚至可以说简直匪夷所思。

  宜家方面对于这次迟迟不召回缺陷产品所给出的理由是,这些产品符合中国的国家技术标准。确实,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标准规定,家具在自由站立时,即使外界施加压力也不能倾倒,而宜家的多款柜子不符合这个标准,所以它在北美实施了召回,而中国并没有类似规定标准。

  宜家的辩解显然有点强词夺理。在明知该款柜子自1989年以来已经导致6名儿童死亡的情况下,宜家一反以往其“帮助更多人创造美好家居生活”的理念,迟迟不召回问题产品,这绝对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会大大降低宜家的品牌价值。

  宜家“夺命柜子”事件,引发出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在企业经营中,如何理解法律(制度)和伦理的关系问题,企业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是否只要遵守法律就足够了?在明知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借口因为法律制度没有规定而任性?

  2007年,我在香港的一次演讲中提出一个观点:任何一个组织,包括企业,在行使自己行为时,有三条衡量标准——

  第一条衡量标准是法律制度。任何一个组织,在行使自己行为时,毫无疑问首先要遵守制度、遵守法律。一个社会如果大家都目无法纪,社会就无法运行,人们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

  但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遵守法律固然重要,而仅遵守法律还不够。这是因为:第一,法律制度不可能管到所有方面。社会运行、企业经营非常复杂,涉及面极广,而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原则和抽象,不可能覆盖到每一个方面、规范每一种行为。第二,法律会有滞后性。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当某种现象具有普遍性,而且人们都相对一致地达成共识后,才会出台一部法律或一项制度对某种现象加以规范和约束。

  因此就有了第二条衡量标准,即伦理标准。伦理标准会高于法律制度,也不如法律制度那样有刚性,但良好的伦理道德能够促进社会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企业虽然是一个经济组织,但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其一言一行除了产生经济效益,同时也会产生社会效应。因此,企业在法律制度还没有管束到的某些地方,就要自觉地用商业伦理来约束自身行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遵守良好的伦理标准,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就法律和伦理的关系而言,法律制度保障社会的基本运行,是底线,起的作用主要是“惩恶”,而优秀的伦理道德引领社会的良好运行,起的作用更多是“扬善”。任何一个社会,这两条行为衡量标准不可偏废。

  而第三条更高的衡量标准是企业信仰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个希望做成百年老店、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信仰,努力成为一个伟大的企业。一个伟大的企业必须用更高标准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仅满足于起码的遵守法律制度,也不是一般地遵守商业伦理,应是有长远目标和理想信念。

  从宜家本次行为来看,它的产品虽然可能符合中国当前的质量标准,因此也可以说符合法律制度标准,但是显然不符合商业伦理标准。无论从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还是已经在北美发生的多起“柜子夺命”事件,都已经证明该类产品存在很大问题,会严重影响到消费者人身安全。

  但宜家明知如此,却多方狡辩,以不违反标准为借口,拒不召回问题产品,在企业道德上出现了严重瑕疵。这对于一家在其企业文化宣传中强调致力于人们幸福生活,强调可持续发展的著名跨国公司,言行是严重脱节的。

  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作为一家著名企业,宜家不仅应该重视自己所提供的商业价值,而且更应该高度重视自己应有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否则就会失去自身价值,最终有可能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赞誉。

  而对于如何遵守商业伦理,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出版于1759年的名著《道德情操论》中就指出:“在所有的场合,良心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楚与自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当明知自家产品有严重缺陷甚至会伤及消费者生命,而似乎又合乎现行标准时,你就应该“请教内心这个法官”,问问自己的良心,看看和企业平时所宣传的是否相符,认真思索和考量每一个行为是否符合良好的伦理道德,你做出的商业决策是否对得起企业的“良心”,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这样就不难做出明确判断。

  所以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上述三条衡量标准,至少法律制度的标准和伦理道德标准都是必须遵守的,而且是同等重要的。

  值得关注的是,宜家此款有问题产品一方面在实施“召回”,但同时并未下架,而仍然在商场中销售,只是强化了“上墙固定”的提示。这说明该问题还未引起宜家公司的足够重视,未能彻底消除隐患,做到对消费者完全尽责,这依然在商业伦理上存在问题,需要宜家公司对此做出深刻反思,彻底对消费者负起责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不辜负消费者信任,重塑良好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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