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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等六高校章程获批

——“大学宪章”助推高校去行政化

2013年12月05日09:28     智库商学院     阅读量:

  “中国大学步入‘宪章’时代。”多家媒体今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获教育部核准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大学为何要制定章程?它对高校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据了解,2006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已将章程列为设立大学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国家中长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大学章程制定提速。2011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及核准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等12所高校开始试点章程建设。2013年下半年,教育部对率先完成章程起草的6所高校启动核准程序,经专家评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复修改,日前正式签发。

  “大学章程对高校的意义就相当于宪法对国家的作用,可以说是高校的‘基本法’,制定完善的大学章程是大学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东南大学高教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仲伟俊教授介绍说,国外高校普遍有自己的章程,基本都是先有章程再办大学,而我们是先办大学再补章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11月28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核准高等学校章程,是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步骤。制定高校章程,将推进高校依法办学,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维护师生权益,尊重学术权力;有利于理顺学校内外部的权力,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规范办学活动;推进高等学校的管理和改革。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作为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核准的高校章程之一,东南大学的章程从起草到获得教育部核准,前后历时6年,仅写作组就有10人,上上下下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该章程共有13章,对学校性质、办学目标、办学体制、管理模式、师生的权利与义务、学术组织、经费和资产及管理制度,乃至校训、校旗、校标、校徽、校歌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老师和学生的权利被置于学校权利前面。章程规定,老师享有7条基本权利,他们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而对应的基本义务有6条,包括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学生基本权利有8条,包括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对应的义务也有6条。“东大章程在结构设计上,将教职工和学生的责权利规定置于学校组织机构之前,凸显学校办学以师生为本的理念。”东大副校长林萍华表示。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并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特区。”仲伟俊解读说,章程里的这些条款有助于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交织、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当然,章程实施起来还有个过程,而且章程毕竟是学校的‘大法’,操作层面还需要具体细化。”继首批6所高校章程获教育部核准后,更多的高校章程将会陆续公布。教育部11月28日宣布:所有“985”高校需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制定,“211”高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其余部属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学校章程今年已通过教职工大会审议、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现已上报省教育厅。”南京师范大学改革与发展研究室副主任薛传会介绍,该校章程解决的关键问题有:大学的独特使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大学的对外开放、自我监督机制及外部管理体制。其中,内部治理结构针对社会关注的高校“去行政化”,又重点关注决策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行政机构与学术机构的关系。“可以预期,大学章程对高校‘去行政化’必将起到积极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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