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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贲圣林教授:限制互联网金融交易额度是国际通用做法

2016年09月02日10:44     智库商学院     阅读量: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文,被热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落地。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浙大EMBA教育中心主任、浙大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P2P网贷研究小组对此进行了解读。

  Q1:《办法》出台,被成为“史上最严监管”。它的影响主要在哪些方面?P2P网贷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如何应对?

  本次出台的《办法》不仅是我国新金融监管的里程碑,也是金融监管理念的里程碑。首先,办法明确采用备案制管理,介于不监管和牌照制监管之间,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发挥空间,精准的把握住了监管的平衡点。其次,针对P2P网贷天然的交叉领域属性,《办法》提出由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条块结合,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新常态的形成。

  但另一方面,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将之前的“隐形门槛”具体化,体现了理性的回归,也是P2P网贷行业发展之路上的自然选择。P2P网贷行业在提高我国金融活动效率、降低金融成本、拓展客户范围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金融服务领域“人生而平等”的愿景比任何时候都离我们要近,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特质。但一直以来易被大众混淆的一点是,P2P网贷行业的普惠是针对服务对象的普惠,并不意味着平台设立的零门槛,金融行业并不适合人人创业。

  银行、券商等传统金融机构有着极高的从业准入门槛,经营各细分业务均需要获得对应牌照许可,且传统金融对从业人员的学历、素质要求普遍较高。P2P网贷行业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风险甚至高于传统金融行业,在经历自由生长后也应受到合理的监管约束,防范因从业机构良莠不齐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依据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对全国3442家P2P平台的分析,从高管资质、股东背景、学历等因素来看,满足高门槛性质的平台安全性更高,印证了P2P网贷行业的隐形高门槛。

  2016年,注定是我国P2P网贷行业大变局的一年,行业的关键词由之前的“创新”与“开放”,逐渐转向“分化”、“规范”与“整治”。经济下行压力大、行业内部竞争大、监管转向力度大的市场环境致使众多小平台终将被淘汰成为了可以预期的“事实”,而在此背景下,平台选择主动退出或进行并购整合将成为行业向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开端。这需要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有从业机构和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感,在行业调整期内能够积极自查,有序整合资源,促进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

  Q2:《办法》规定:在同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500万元。有说法称,设定借贷上限,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您怎么看?在国际上,有没有类似设定借贷上限的规定?具体做法是什么?

  《办法》针对网贷行业设定借贷上限的做法,实际上是和传统商业银行中设定授信额度的做法是一脉相承的。在传统金融行业,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定集团授信额度。由于企业财务报表是需要公开且经过审计的,所以银行能够从中找到客观的信息判断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

  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个人借款者没有资产负债表使得金融中介能够了解其财务状况,网贷平台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把握,这就只能从监管法规层面设置网络借贷的最高额度,才能做到风险可控。这次发布的《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为20万,企业为100万,最多不超过5个平台进行借款。”这样的要求可以说明确了网贷行业普惠、小额的定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普惠:对于单笔借贷额度的限制会使P2P平台在将来很难开展房贷、企业贷款等额度较大的借贷业务,而转向各类小额贷款,提升业务的普惠化服务更广泛的人群。二是金融服务质量和价格上的普惠。对于借贷金额的限制降低了小额借贷的价格和成本,从而提升了金融的可得性;通过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将金融价值更多放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两端。对于借款人而言,该举措可以避免其过度举债行为,降低个人财务杠杆。而对投资者而言,对于借款额度的限制可以降低投机性资本进入网贷行业的规模,将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额度内。而要将这样的要求落到实处,《办法》要求的平台需要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要求会是重要的保障,地方监管部门需要对网贷平台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之后,还需要ICP许可才能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在此过程中,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会协助地方监管机构在行业自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在拥有更加完善监管框架的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额度的限制也是常用的做法。在国家监管层面,著名的美国JOBS法案就要求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总额也进行了限制。JOBS法案规定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年度总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下,则其可以通过众筹投资的年度总额是2000美元或者其年收入的5%;如果投资者年度总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则其可以通过众筹投资的年度总额是其年收入的10%,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0万美元。加拿大《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也对各类基于互联网的融资作了类似规定。同时,Prosper等网络贷款平台自身也对借贷额度进行了上限的设定,以更多聚焦小微客户的需求,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可见,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借贷金额也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甚至比本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要严格,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跌宕起伏,风险事件频发的国内互联网金融显然更需要设立借贷上限的监管要求。

  • 来源|浙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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